2005年3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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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无证上岗触电身亡公司未尽安全职责赔偿
李鸿光

  案件回放
  2004年8月初,绿舰公司从忆诚公司处分包到上海北京西路店招安装工程,便招聘了几名雇工进行安装,雇工杨光明在焊接铁架时触电身亡。这起以死者杨光明父母为原告状告上述两家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近日由上海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绿舰公司被判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4.8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而忆诚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8月初,忆诚公司承包了上海市北京西路店招安装工程。事后,绿舰公司从中获得了部分分包工程,便招聘了几名雇工实际施工。12日凌晨0点15分,雇工杨光明站在铝合金人字梯焊接某处店招铁架,把焊钳(焊枪)递给一旁另一施工人员后,边上人员发现杨某双手抓住铁架不动了,叫唤他却毫无反应,伸手触摸他有电麻感,便立即切断电源,杨某从梯子上摔落。经及时赶来的“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确诊杨某已死亡,后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为电击死亡。
  去年9月21日,杨某的父母把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诉称绿舰公司把该工程交给所雇佣的儿子等3人,儿子与绿舰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忆诚公司和绿舰公司作为总包、分包人,违反了安全监督职责和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义务,起诉要求予以赔偿各类损失30万余元。
  在有关部门的调查中,绿舰公司承认杨某系别人介绍来公司的,当初也没有看过他是否有电焊工操作证,只听他说以前做过就信了。事后公司仅支付给杨某家属1000元,就一直没有到法院应诉答辩。
  而忆诚公司则称,杨某是绿舰公司雇佣从事灯箱安装的,杨某明知自己没有电焊操作证,却盲目承揽制作工程,事发时又系酒后操作,杨某本人应负事故的全部直接责任,绿舰公司负补充赔偿责任。自己公司对绿舰公司尽了安全监督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说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死者杨某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操作时脚穿拖鞋,未戴绝缘手套、鞋子防护用品,被带电的铁架电击死亡。作为绿舰公司也未对杨某等3人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实际施工时的劳动设备均由绿舰公司提供。
  法院认为,杨某与绿舰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雇佣关系。绿舰公司对杨某未尽安全教育,没有提供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监督和必要的资格审核,就让杨某上岗操作,严重违反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应对该事故负有重大责任。杨某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就盲目上岗,对自身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地减轻绿舰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忆诚公司在分包时,仅审查绿舰公司的资质,就推定绿舰公司当然具有安全生产的条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疏于监管,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绿舰公司负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李鸿光)